Page 82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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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成果集
的频次、关联关系的密切程度因个体而异。随着尽职调查的深入,管理人可
能发现债务人与某些关联单位之间利益牵扯复杂,尤其是大型集团下属公司
间或同受一方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间利益联系紧密、财产难以区分、可能存
在损害广大债权人公平受偿情形等,此时管理人需要对各主体间混同程度进
行论证,并研判是否适用实质合并。如果进行实质合并,各主体在后续的破
产程序中各自的法人人格不再独立,资产负债归一,对外统一进行财产分配
与债务清偿。若不适用实质合并,管理人也可能基于促进关联企业整体债务
化解、提升资产整体处置效益、提高办案效率等特殊目的申请程序合并。如
果进行程序合并,各主体在后续的破产程序中各自的法人人格彼此独立,相
互间债权债务不消灭,财产不合并。
实务中论证实质合并时,管理人的履职行为可能存在三种风险:其一,
牵强论证,即将混同程度较低的关联企业强行论证达到实质合并标准;其二,
弱化论证,即将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间关联关系弱化不进行实质合并;其三,
论证不足,即因胜任能力不足或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关联企业间实际存在的
高度混同。无论是未根据实际情况形成研判结果,还是基于研判不准确的成
果运用,都可能让案件推进脱离实际,进而影响破产案件的办理质效,招致
债权人等利害相关方的质疑。
防范:第一,管理人应确保队伍成员足以胜任,即拥有发现、识别关联
企业间实质合并情形的能力,具体防范措施参见本课题“执业能力不足的风
险”相应部分。第二,管理人应全面调查并掌握债务人企业的基本情况、财
产状况、涉诉涉执、营业事务等信息。只有在全面了解债务人相关情况的前
提下,才足以判断多个关联企业是否构成实质合并。具体调查内容和方法参
见“尽调不全面的风险”的防范措施。第三,管理人应保持论证思路清晰、
论据要点严密、周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的实质合并
情形认定标准有三,即“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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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围绕此标准,论据要点应至少包
括:控制权和管理职能是否高度集中;是否存在共同使用相同员工的情形;
是否存在共用办公、经营场所的情形;业务活动是否相同或相近,经营过程
是否独立可分割;资金投融资、管理是否混淆;资产是否独立,是否存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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