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2021)
P. 82

课题成果集


               的频次、关联关系的密切程度因个体而异。随着尽职调查的深入,管理人可

               能发现债务人与某些关联单位之间利益牵扯复杂,尤其是大型集团下属公司

               间或同受一方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间利益联系紧密、财产难以区分、可能存

               在损害广大债权人公平受偿情形等,此时管理人需要对各主体间混同程度进

               行论证,并研判是否适用实质合并。如果进行实质合并,各主体在后续的破

               产程序中各自的法人人格不再独立,资产负债归一,对外统一进行财产分配

               与债务清偿。若不适用实质合并,管理人也可能基于促进关联企业整体债务

               化解、提升资产整体处置效益、提高办案效率等特殊目的申请程序合并。如
               果进行程序合并,各主体在后续的破产程序中各自的法人人格彼此独立,相

               互间债权债务不消灭,财产不合并。

                    实务中论证实质合并时,管理人的履职行为可能存在三种风险:其一,

               牵强论证,即将混同程度较低的关联企业强行论证达到实质合并标准;其二,

               弱化论证,即将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间关联关系弱化不进行实质合并;其三,

               论证不足,即因胜任能力不足或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关联企业间实际存在的

               高度混同。无论是未根据实际情况形成研判结果,还是基于研判不准确的成
               果运用,都可能让案件推进脱离实际,进而影响破产案件的办理质效,招致

               债权人等利害相关方的质疑。

                    防范:第一,管理人应确保队伍成员足以胜任,即拥有发现、识别关联

               企业间实质合并情形的能力,具体防范措施参见本课题“执业能力不足的风

               险”相应部分。第二,管理人应全面调查并掌握债务人企业的基本情况、财

               产状况、涉诉涉执、营业事务等信息。只有在全面了解债务人相关情况的前

               提下,才足以判断多个关联企业是否构成实质合并。具体调查内容和方法参

               见“尽调不全面的风险”的防范措施。第三,管理人应保持论证思路清晰、

               论据要点严密、周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的实质合并
               情形认定标准有三,即“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

                                                               [4]
               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围绕此标准,论据要点应至少包
               括:控制权和管理职能是否高度集中;是否存在共同使用相同员工的情形;

               是否存在共用办公、经营场所的情形;业务活动是否相同或相近,经营过程

               是否独立可分割;资金投融资、管理是否混淆;资产是否独立,是否存在利




               78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