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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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成果集


               响基础资产出表的判断。其在现金流量“过手安排”方面的考虑,详见第四

               部分三(一)之讨论。

                    2.“过手安排”的关键点

                    在判断发起机构是否承担了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合

               同义务时,根据准则 23 号需满足前文所述的“不垫款原则”、“不挪用原

               则”以及“不延误原则”。

                    (1)不垫款原则

                    1)对于因基础资产的实际收款日与对投资者的付款日不同而导致发起
               机构需要提供短期垫付的情况,若发起机构根据协议约定能够全额收回该垫

               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息,则视同仍然满足“不垫款原则”。

                    2)如果转出方承诺向 SPV 提供回款来源仅为基础资产后续产生的现金

               流的现金借款,则不符合“不垫款原则”。

                    3)若资产证券化交易约定了转出方的短期垫付义务,但其收回垫款的

               权利并不优先于所有证券持有人,则不符合“不垫款原则”。

                    4)若发起机构作为 SPV 的担保方或承担差额支付义务、提供违约贷款
               回购承诺,由于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发起机构无权利全额收回支付款项,则很

               可能不能满足过手测试中的“不垫款原则”。实务中,可采取分析实际触发

               差额支付义务等增信措施的概率高低,进行定性判断。

                    (2)不挪用原则

                    1)该项基础资产可以质押给 SPV 作为发起机构如期支付现金流量的保

               证。

                    2)该判断一般情况下较为容易,主要关注是否存在将已经证券化的基

               础资产出售或抵押的情况。

                    (3)不延误原则
                    1)通常情况下发起机构将基础资产现金流量再投资则不满足“不延误

               原则”。但是,如果发起机构在在符合准则 23 号要求的期间内将所收款项

               投资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并将相关收益全部支付予最终收款方,则不构成

               满足本条件的障碍。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要求。通常而言,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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