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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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成果集


               制下,备选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可能存在混同的风

               险,可能会被认定为保留了基础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这也

               将构成循环购买结构下出表的实质性障碍。

                    实务中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通常存在出表需求,在制定循环购买交易

               条款及安排时,一般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1.将现金流再投资的选择权

               通过《资产购买协议》授予给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仅是通过备选合格资

               产池向管理人提供可供持续购买的资产清单,是否购买新增资产由计划管理

               人决定;2.规定定期将现金流从回款归集账户划转至专项计划托管户(专户),
               待计划管理人确定合格新增资产及购买价格后,再根据其指令支付相应的新

               增资产购买价款;3.通过对基础资产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预测未来入池基

               础资产的规模、期限、逾期率、违约率等,再根据合理的预测对循环购买的

               频率、规模、价格及购买条件进行提前设定以满足及时转移的要求;4.初始

               购买和循环购买形成的资产池应单独标识及管理,独立于原始权益人自有的

               其他同类资产,从而缓释资产混同风险,实现资产风险报酬的转移。

                    (二)现金流量“过手安排”的影响
                    1.可能涉及到考虑“过手安排”的情况

                    由于在资产证券化中,发起机构通常会继续作为服务机构管理基础资产,

               收取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再转付给 SPV,所以发起机构通常会保留收

               取基础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现金流再转付给 SPV 的义务。

               同时上述交易结构一般会约定,一旦债务人或发起人出现违约事项,发起机

               构必须立即向 SPV 转移相关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即“权利完善事项”)。如

               第四部分二(一)所述,对于上述交易安排,在不合并 SPV 的情况下能否认

               为已经转移了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权利,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在权利完善之

               前,由于 SPV 不具备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能力,故不能认
               为发起人转移了收取现金流量的权利,因此,在这种观点下,判断基础资产

               能否出表落脚在判断能否通过现金流量过手安排测试。

                    另一方面,在发起机构需合并 SPV 时,分析是否已转移收取基础资产现

               金流的权利应在合并报告主体与投资者之间进行。

                    此外,供应链、消费贷款等证券化中常采用的“循环购买安排”可能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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