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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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成果集


                    比如发起机构将一个贷款包出售给 SPV,作为信用增级措施,发起机构

               按照被转移贷款包金额的 5%提供担保措施,即 5%以内的损失由发起机构承

               担,实际损失超过 5%的部分由资产证券化投资者承担。假如我们认为该交

               易结构设置了破产隔离,同时认为发起机构已经转移了收取基础资产合同现

               金流量的权利。结合历史经验考虑该贷款包的预期损失率发现,99%的概率

               在 0%-5%区间内,虽然发起机构已经转移了该贷款包 95%的账面价值,但

               转移前后其所面临的未来现金流量变动却可能是没有或者较少的变动,从而

               发起机构保留了基础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该贷款包不能终
               止确认。

                    又如,发起机构将一个贷款包出售给 SPV 用于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

               证券 80%系优先级,20%系次级,其中发起机构持有 5%的次级份额。通过

               计算转移前后现金流现值标准差的比例,预计发起机构保留的风险和报酬比

               例为 22.5%,介于 10%和 90%之间,则需进一步分析发起机构对基础资产的

               控制权是否实质上发生了转移。根据准则 23 号第九条,主要考虑发起机构

               对资产受让方单方面自由转移、处置或整体出售资产给不相关第三方是否有
               额外的限制能力。受让方可以自由操作的,则发起机构控制力弱。如判断发

               起机构对贷款包保留了控制,则按照继续涉入处理;否则按终止确认处理。

                    实务中,交易结构中设定的信用增级方式,如差额支付义务、财务担保、

               优先/次级结构,往往很难再认定基础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

               经实现转移,同时通常情况下发起机构保留了对其的控制,而应按照继续涉

               入处理。当然,这并不表明资产完全不能“出表”。

                    (2)对是否满足“过手安排”的影响

                    发起机构对 SPV 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情况下,主要考虑是否能通过过手安

               排中的“不垫款原则”,即主要考虑发起机构是否有权收回垫款并按照市场
               利率计收利息。如被动用的流动性储备的回收来源仅限于基础资产后续产生

               的现金流量,在该种情况下,由于发起机构有提供流动性支持的义务,且如

               果基础资产后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则发起机构不能收回其垫款,导致该交

               易不满足“不垫款原则”的条件。

                    除此以外,如前文所述,差额支付义务、财务担保,都有可能导致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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