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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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成果集


               而这种安排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非常常见。

                    (2)在合并 SPV 的情况下,收取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合同权利仍然保留

               在合并报告主体,则分析是否已转移收取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权利应在合并报

               告主体与投资者之间进行。实务中应结合 5 项下金融资产转移的 3 个条件,

               来综合判定合并报告主体是否能够通过“过手测试”。

                    5.确定是否承担了将收取的现金流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

                    在保留了收取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权利的情况下,需要考虑是否满足“过

               手测试”:
                    (1)“无垫款原则”,即发起机构有且仅有在收到资产证券化的基础

               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时将其转付给基础资产转入方的义务。这表示转入方必须

               承担逾期未付风险。

                    (2)“不挪用原则”,即发起机构不能出售基础资产或在其上设定抵

               押。强调发起机构不得控制与被转让现金流相关未来经济利益的获取权,即

               不能拥有资产。

                    (3)“不延误原则”,即发起机构划转现金流需要满足及时且无重大
               延误。在这个过程中,发起机构一般不能将收到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作再投资

               之用,但在收款日和划转日之间的短暂结算期内投资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并

               将收益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不构成满足此项条件的障碍。

                    该条款即“不延误原则”,实务中支付间隔期安排短于三个月视为满足

               此条。

                    在实务中,若发起机构作为 SPV 的担保方或承担差额支付义务,则通常

               不能满足过手测试中的“无垫款原则”;交易架构中的循环购买条款会对过

               手测试产生较大影响。本部分三(二)中我们将对“过手安排”对资产终止

               确认的影响做进一步讨论。
                    6.确定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

                    根据准则 23 号规定:应通过比较基础资产转移前后未来净现金流量金

               额及其时间分布变动的风险来确定基础资产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实务中,

               可结合资产证券化协议条款估计现金流量金额和时间分布情况来予以确定,

               主要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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