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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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成果集


                    1.发起机构是否对 SPV 具有权力

                    根据相关的交易安排,发起机构对 SPV 拥有的权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入池基础资产的选择权:基础资产的选择通常是由发起机构根

               据约定的合格标准进行筛选确定的。虽然最终入池的基础资产须经受托人、

               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但其审核的关注点是确定

               被筛选的基础资产是否满足合格标准,更多属于形式上的审核。对于基础资

               产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行业及区域分布等未来会影响可回收金额的因素主要

               还是依赖于发起机构的自主选择。因此,发起机构在基础资产(包括初始入
               池资产及循环购买模式下的后续新增资产)的选择上一般具有主导性权力。

                    (2)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对基础资产的后续管理:发起机构继续涉入基

               础资产的后续管理,通常包括债权日常事项的管理,监督资产池相关款项的

               回收及转付,催收及处置相关违约资产等。发起机构作为委托人,对基础资

               产形成的业务背景、债务人(交易对手)经营情况、行业专业性等方面的了

               解均胜于其他参与方(包括受托人和受益人),对违约资产的催收及处置的

               经验和优势也较其他参与方要强,因此其他参与方一般没有动机和能力去改
               变发起机构对违约资产的催收、清收方式,从而不会干预其对此项相关活动

               的权利。发起机构主导进行的上述活动即为对 SPV 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可见发起机构通常实质上具有主导 SPV 相关活动的权力。

                    (3)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受益人不拥有对 SPV 的权力:受益人大会一

               般仅对 SPV 出现的特定事项进行决议,如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延长信托期限、

               更换受托人、变更信托财产分配顺序等,这些受益人大会对特殊事项进行决议

               的权利更多是一种保护性权利,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事项出现的可能性小,另

               一方面是因为对于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持有人来说,由于其在回收款的分配顺

               序中优先于次级信托受益权持有人,发生损失的概率相对较小,因此其行使
               其在受益人大会中的权利的动力相对较小。因此,受益人大会对 SPV 的相关

               活动通常没有实质性权利。

                    2.发起机构是否通过参与 SPV 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发起机构通过参与 SPV 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结合《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 8 号》对可变回报的界定,主要包括:(1)作为资产服务机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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