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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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成果集


               业所得税、印花税有关的事项。

                    (三)商定程序报告需执行的重要程序

                    1.会计师应与管理人明确底层资产的范围。

                    2.会计师应与管理人明确针对底层资产需执行的各项具体商定程序。主

               要是针对基础资产的具体要素信息(如借款人、借据编号、贷款余额、利率

               等信息),会计师通过获取原始交易文件(如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进

               行核对,以确保基础资产相关要素信息的准确性。

                    3.会计师应按照准则 4101 号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对基础资产执行商定程
               序。

                    (四)现金流预测咨询报告或者执行现金流相关的商定程序报告需执行

               的重要程序

                    1.会计师应当执行充分、适当的审核程序,并根据各地资产证券化监管

               部门的要求,对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要素——预测期内的现金流发表专业意见,

               出具《现金流预测分析报告》或者《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

                    2.会计师接受原始权益人的委托,应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对资产证
               券化产品的底层资产对应的现金流预测情况进行审核并发表专业意见。

                    3.会计师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11 号--预测

               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及应用指南等相关执业准则的要求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四部分            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会计处理问题




                    很多金融企业或类金融企业受制于风险资本杠杆比例的刚性要求、企业

               受制于财务报表指标的要求,有资产出表的需求。从资产证券化交易方式的

               底层逻辑来看,其是将底层资产包卖给 SPV,故可同步实现融资和基础资产

               出表的目的。从国际及国内资产证券化运作经验来看,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会

               计处理难点主要集中在对资产证券化涉及的特殊目的主体(SPV)的合并判
               断以及表内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方面。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实

               务中,一般要求会计师针对发起机构是否需要合并资产证券化中涉及的 SPV

               以及是否能终止确认表内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出具会计评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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