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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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成果集
在业务承接阶段,会计师一般应当与发行人沟通此次证券化业务对于基
础资产是否终止确认、SPV 的合并等要求。一般情况下,发行人会明确提出
此次证券化对于 SPV 的合并以及是否终止确认基础资产的要求,发行人提出
明确会计处理要求后,承销商会根据发行人的要求设计交易结构,交易结构
通常会交由会计师评估,以达到整体交易结构满足核算需求并符合会计准则
相关规定。
3.税务处理意见书:对交易各方可能涉及的纳税义务(指针对资产证券
化的环节和交易方可能涉及的主要税种的意见,主要阐述相关应税行为是否
产生纳税义务,而不对具体纳税义务下的税基、税率等具体信息进行表述)
的处理意见。
4.现金流预测分析报告:主要是针对各参考情形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
预测并出具分析报告。实务中项目开始前会计师需与管理人沟通是否需要出具
此项分析报告,这个问题视基础资产类型以及发行场所等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存续及清算阶段
存续期间年度审计报告、清算审计报告。
二、会计师的主要工作
(一)会计处理意见书需执行的重要程序
1.会计师应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
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准则 23 号)对基础资产的转移是否终止确认(即
出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准则
33 号)对是否合并 SPV 两项问题发表会计处理意见。
2.会计师要识别基础资产的性质,需要考虑出表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只是
针对债权类基础资产而言,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无需考虑出表问题。
3.会计师应当详细理解相关交易文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资产
证券化项目进行判断,并出具会计处理意见书。
(二)税务处理意见书需执行的重要程序
1.会计师应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就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等涉
及的税务事项发表意见,并出具税务处理意见书。
2.会计师应当审核并理解全部交易安排文件,并重点审核与增值税、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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