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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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在履职过程中,不管是债权债务清理,还


               是资产清查,都需要具备财务会计相关知识,特别是对于非财务专业的律师


               管理人来说,难以在财务资料中获取有关债权债务、资产核查的相关信息。

               因此,借助审计手段可以弥补非财务专业的律师管理人的不足,更好的提高


               破产项目推进效率和质量。


                    第二,打击“假破产,真逃债”,有效保障全体债权人权益。近年来,


               破产虽被越来越多的危困企业所接受,但也不少企业将“破产”作为“逃废

               债”的工具,通过不正当方式,借机谋私,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破


               产受理日的审计,对于逃避、隐匿财产等恶意行为的核查,贯穿企业成立至


               破产受理日,将经营过程中所有重大的、非正常的交易行为作为重点,能够


               帮助管理人发掘相关线索,有效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最大限度维护全体债

               权人利益。


                    第三,对管理人财产状况报告增信,能够有效规避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存


               在的风险。实务中,破产企业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矛盾冲突明显,管理


               人以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债务人财务信息为基础编制的财产状况报

               告,可以某种程度增加各利益相关者对财产状况报告的可信性。另外,管理


               人接管破产企业后,权力集中,诱惑众多,审计机构的介入也可以在一定程


               度上遏制管理人滥用职权行为,有效防范管理人履职中存在道德风险。


                    (3)破产受理日审计的具体内容

                    审计机构在破产程序中的工作目标和范围应当围绕管理人工作展开,其


               主要职能是协助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给予管理人提供的专业化审计建议,


               以便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破产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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