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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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
(4)破产受理日审计报告的注意事项
鉴于实务中破产企业通常治理比较混乱,财务、资料疏于管理,多处于
不规范的情况。审计报告除应具备常规专项审计报告的要素外,还应披露专
门的特殊的审计基础、审计方法,强调本报告的审计结果系基于特定审计考
虑得出的结果,如果采用另外的审计基础或审计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
另外,还建议将审计报告初稿报送债务人、债权人、法院等各方征求意见,
给予各相关方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和反馈,避免审计结论出现错误,以防范
审计及管理人机构的执业风险。
2.破产接管日审计
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
后,同时指定管理人。但实务中,笔者经历的破产案件中,法院多是在受理
后一段时间内才指定管理人,其管理人实际接管企业时间晚于破产受理日。
在此情形下,管理人会要求审计机构对接管日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审计,并
同时对债务人接管日至破产受理日的财产状况变化进行关注。此时,审计项
目组进行审计时应当考虑债务人自法院受理日至管理人接管日财产变化对
于管理人基于破产受理日编制财产状况报告可能存在影响。对于已停止生产
经营、债权债务没有变化的企业来讲,破产接管日财务状况与破产受理日财
务状况可能没有太大差异;但对于仍在持续经营的企业,因破产受理日与管
理接管日的时间差,会导致两个日期的财务状况不同。对于审计机构来说,
破产接管日的审计思路、方法和范围与破产受理日审计基本相同,但应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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