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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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等重大影响而形成的一种组织关系,其重点强调的是企业与企业、企业


               与个人之间在法律形式上的表现特征,这比会计准则对于关联方范围的界定


               更为广泛。

                    其次,关联方关系审计过程中存在核查主体范围的限制。关联关系审计,


               其核查的关联方混同情形往往需要多个关联主体的配合,从各自不同主体的


               工商资料、内控制度、资产权属证明、交易合同资料、财务凭证、资金流水


               等多个角度取证。实践中,不一定能够得到债务人企业关联方之间的配合,

               这些限制可能导致审计机构无法对客观存在的关联方混同情形发表意见。


                    最后,审计报告的撰写应当符合法律人士的阅读习惯。实践中,我们核


               查的相关混同情形和列举实例,可能包含很多的财务信息,而管理人机构、


               法官则都是法律专业人士,可能并不一定具备解读财务信息的能力,所以项

               目组需要调整报告撰写的表述习惯,能够让非财务的管理人、法官能够从报


               告中解读并判断是否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间的成本


               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相关情形。


                    4.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破产法》第87条第三款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


               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


               获得的清偿比例”。破产重整案件实践中,很多管理人机构在破产企业审计


               或评估邀标中都有要求参与提供破产项目审计、评估服务机构出具偿债能力

               分析报告,形式上或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直接委托评估机构,或明确


               为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联合协助管理人做偿债能力分析。


                    (1)偿债能力分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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