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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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在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以便予管理人能够在监督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或
修正重整计划执行方案,必要时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
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2.破产清算审计
(1)破产清算审计的背景
针对破产清算申请案件,在管理人财产调查、债权审核工作结束后,人
民法院将根据管理人制作的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对于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
企业的破产事实予以判定,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在裁定宣告破产后,管
理人应当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确定或法院裁定批准
后向债权人清偿。在管理人整个履职期间,其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及破
产清算会计处理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编制破产企业财务报表。为确认管
理人是否按照《企业破产法》及破产清算会计处理的规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通常需要对管理人编制的破产企业会计报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及依法
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清偿债务的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即破产
清算审计。
(2)破产清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破产清算审计主要系对清算会计报表,即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利润表、
清算现金流量表及债务清偿表的编制及项目内容的公允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具体包括:(1)对管理人提供的债权人审核结果进行复核,这在破产受理
日或接管日审计后存在新确认债权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2)对破产财
产的界定范围、估价、变现范围、变现依据、变现方式、变现金额合理性进
行审查,重点关注管理人财产调查过程中存在争议的资产确认情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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