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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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计并出具的《专项检查报告》为依据作出的。
(2)关联关系审计的内容
实践中,可能导致实质合并的关联关系情形包括因滥用控制权,人员、
业务、资金、财务混同,相互担保等多种原因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具体如下:
滥用控制权:破产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的控制权或管理职能高度集
中、各企业无自主决策权和管理自由等滥用控制权情形。
人员混同:破产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的混同职工的情形。如相同职
工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提供服务,难以分辨职工与哪家企业存在劳
动关系,用工主体不具体明确。
业务混同:破产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的从事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活动,
或在经营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价格确定等过程中彼此不分,根本无
独立、自由竞争可言的情形。
资金混同:破产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的资金投融资、管理方面权利
义务不清的情形。
财务混同:破产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的不真实或不规范的财务核算,
导致无法通过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核查确认各自的债权债务关系情形。这种
财务管理上的混同情形是实质性合并审查的重要关注点,结合资产混同、资
金混同因素也构成了破产合并实务中最常见的关键因素。
相互担保:破产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的互为担保行为,未对担保风
险进行市场化管理等情形。
(3)关联关系审计的注意事项
首先,要明确关联方范围的界定。关联方关系范围的主要基于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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