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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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并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
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无法清偿债务;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4]结合以上具体
情形,在应对是否存在资不抵债情形的债务人企业,审计项目组应重点关注
债务人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流动资产的质量、营运能力、现金流量等重点
指标是否存在表明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如存在的应当在审计报告
中予以充分披露说明。
关于“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认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
定,如债务人企业出现“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其可以直接申请重整。因为
债务人企业基于自身经营情况的了解,如果已经有种种迹象显示已经濒临破
产,出现“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虽未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
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为防止企业经营持续恶化申请破产重
整,可以使债务人企业能够尽快获得破产保护。关于“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
能”的认定标准,《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有明确规定,但目前有
部分地区的法院已经有相关的操作指引,例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
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
定债务人具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一)资金流动困难或长期过度
负债导致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二)存在大量诉讼和执行案件,导致债务
人陷入经营困境;(三)债务人因经营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可能;(四)
债务人的资产虽超过负债,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法律禁止交易,无法用于清
偿到期债务;(五)债务人存在大量待处理资产损失,致使实际资产的变现
价值可能小于负债;(六)清偿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将导致债务人难以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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