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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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
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
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
务。”[4]实践中,走到这个阶段的债务人企业,普遍都存在诉讼或执行案
件。对于涉诉案件,项目组可以通过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文件等法
律文书进行判断;对于非诉案件,可以通过合同、支付凭证、对账单以及与
债权人之间的还款协议等相关凭据资料进行判断。
关于“资不抵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
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
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4]据此,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
计报告,便成为了债务人“资产不抵债”认定的可靠依据。但往往债务人企
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在重大方面未能公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例如对实物
资产的减值、往来款项的坏账准备估计不够、负债反应不完整等,此时,这
些应当是审计项目组重点关注的审计事项。
关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资不抵债”
的一种补充,其立法的目的在于适当扩大债务人破产原因的认定范围,以便
于实务操作中能够灵活处理破产原因中的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列举了在
债务人资产大于负债时被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五种情形,具备这些情
形时也可构成破产原因。具体包括“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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