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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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形。


                    (2)破产原因审计的服务背景


                    对于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实践中有的法院依据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及相

               关资料来判断;有的法院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细化举证要求,例如债务人


               企业申请破产时除需要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外,还需要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针


               对债务人企业财务状况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来证明自己具备破产原因。关


               于是否需要审计报告,笔者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 号),其中第六条“债务人申请破产,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


               计报告”[3],明确将审计报告列入了必备清单。在笔者过去经手的破产案


               件中,有债务人企业自行参考破产法相关标准对财务信息进行评价提交破产

               申请的,也有在外聘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尽调或审计基础上进行分析评价一并


               报送审计报告的。但不管哪种方式,实务中确也普遍存在债务人企业或因财


               务状况不清晰不能直观评价,或没有这方面的专业胜任能力无法评价的情形。


               因此,对于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审计,可以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在破产申

               请前受托审计基础上的又一重要增项服务内容。


                    (3)破产原因审计的关注重点


                    破产原因审计通常是在债务人财务状况审计过程中对是否具备破产原


               因的相关情形予以特别关注,其重点还是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

               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及“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几种情况的认定。


                    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不能到期清偿债务是企业具备破产


               原因最为直接的体现,认定相对比较容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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