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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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成果集


               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使债务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陷入不利局面或构成利

               益损失,进而被有关方追责的风险。管理人失范、违法执业的主要表现有三:

               其一,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如贪污、挪用资金、侵占财产、私自将

               债务人资金借给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其二,自我交易或关联交易,如擅

               自与债务人订立合同或达成某种交易安排、利用管理人的关联关系损害债务

               人利益;其三,不当使用商业信息,例如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债务人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债务人相竞争的业务、擅自披露债务人商业秘密等。

               以业内著名的“广州市银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伪造印章案”为例,广州市
               银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岭公司)系破产清算主体广州市环博展

               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博公司)的下属公司,环博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诉管

               理人伪造银岭公司印章,将银岭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到当地银行申请冻

               结其银行账户,给银岭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使银岭公司无法发放工资及支

               付水、电、维修等费用,且司法鉴证意见表明,印章伪造事实成立。随后,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认为管理人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决定立案侦查,最终侦查结果未见公开。在上述履职纠纷案例中,笔者认为
               无论管理人的行为动机如何,其采取的措施不当、凌驾法律法规之上,值得

               商榷。

                    防范:第一,意识层面应高度重视履职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规范执

               业行为。管理人应严格遵守破产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

               格遵守债务人章程,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作为、勤勉尽责。第二,加强职业道

               德教育,提高管理人队伍素质。管理人可以开展专项教育活动,以供给侧结

               构性改革、管理人使命、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纪律为重点,引导执业人员打

               牢思想素质根基,增强坚持诚信执业原则、维护司法审判公信力的自觉性,

               增强做好管理人工作的光荣感、使命感。第三,持续优化管理人工作规程和
               流程。管理人可以参照人民法院相关指引,通过实务经验不断总结、完善标

               准化的工作流程,对各个程序、环节中的管理人职责和操作流程进行细化,

               并对各环节的执业成果具体量化,增强管理人执业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第

               四,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在重大交易、重要利益决策选择时采用阳光化操作

               模式,引入债权人、法院等其他方辅助监督,必要时甚至可以邀请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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