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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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成果集


               权过户、环境保护等系列衍生事务问题的解决,更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撑、配

               合。例如,在债务人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划拨地、被纳入拆迁范围等特

               殊情形的破产案件中,为促进不动产的快速有效处置,提高破产办案效率,

               可以由政府牵头协调各部门解决土地使用权性质与权属不清等历史遗留问

               题。再例如,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仍将重整后的企业按原

               企业对待,将重整企业列入不良信贷名单,将直接影响重整企业的融资活动,

               此时也需要政府出面协调人民银行配合解决。

                    建议:第一,建议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明确政府各部门在破产程序中
               的权责、定位、角色,使政府能在破产程序中持续稳定的发挥作用,避免政

               府在破产程序中的越位、错位、失位行为。第二,建立完善常态化的府院联

               动机制,加强司法与行政的协调配合,使政府与法院在处理破产事务方面形

               成良性循环。第三,将破产衍生社会事务的解决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强化

               政府责任,扭转政府的消极不作为行为。

                    3.管理人报酬保障的制度风险

                    管理人报酬保障的制度风险,是指现行破产法制度关于管理人报酬的规
               定不完善所带来的风险。实务中,管理人凭借专业工作获取报酬,但最终能

               否获得报酬以及获得多少报酬,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例如,管理人接受指定

               后介入某破产案件时,债务人资产和负债情况不明,管理人仅依据财务账册

               无法准确预估报酬,待管理人为整个案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完成

               接管债务人财产、清理债权债务等大量工作后,才发现债务人财产严重不足,

               甚至不能覆盖破产费用,这种情况下报酬的计算基础缺失,管理人面临无法

               获取合理报酬的风险。

                    现行制度关于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其一,确定方

               法不合理。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
               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报酬规定》)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债务

               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确定

                                                               [5]
               后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再次调整 。实务中,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
               大,确定管理人报酬时通常会在分段计酬标准基础上打折处理。在部分破产

               案件中,法院甚至在指定管理人时直接要求竞聘管理人的机构书面保证“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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