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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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成果集
序的一切行为,均可归属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二)管理人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因违法或不正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有关管理人责
任承担的规定比较宽泛,如第 27 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 130 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
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131 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但是,现行法律对管理人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承担要件和具体内
容、责任承担范围、处罚标准、免责事由等相关规定不够系统全面,且勤勉
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具体衡量指标待进一步明确。法院在管理人履职纠纷审判
中,认定管理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主观随意性较大,
存在一些“同案不同判”的现实情况。鉴于现目前法律规定尚不完备,管理
人的履职风险被进一步放大。因此,对管理人的履职风险及防范的研究,有
其现实意义和积极意义。
(三)管理人履职风险概述
管理人履职全过程的风险,是管理人在主导破产程序和破产事务过程中
因履职不当所带来的各类风险集合。笔者认为,可以将管理人履职风险划分
为履职环境风险和业务流程风险两大类。履职环境风险属于整体层面风险,
遍布全局,贯穿管理人执业全过程;而业务流程风险,属于局部性风险,更
多地与特定业务流程相关。在实务中,管理人应当有意识的按上述两个层面
划分风险层次,以控制防范措施的持续时间。履职环境风险的防范,基于管
理人业务活动整体层面予以把控,管理人在推进破产程序过程中应持续保持。
业务流程风险的防范,仅需在接管、尽调、债权申报审查等特定环节实施。
整体层面的风险控制,有助于支撑管理人在各个业务流程层面的风险控
制,使后者的防范措施的效果更佳。而整体层面的风险控制较差,可能使较
好的业务流程层面风险控制收效打折,甚至无法发挥作用。例如,管理人可
能有一套非常成熟、有效的债权申报审查规则和认定标准,但如果执业人员
不具有胜任能力,则债权审查仍然会发生大量错误,且其中一些错误可能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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