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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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成果集
债务人资产不足以偿付管理人报酬,自愿放弃管理人报酬”。其二,支付时
间过迟。根据《报酬规定》第 3 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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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但在绝大多数破产案件中,管
理人报酬在案件接近终结时才得到支付,而整个破产程序跨度长、耗时久,
管理人需要先行垫付相关的破产费用和其他费用,巨大的经济压力可能对履
职积极性、工作效率和质量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其三,担保物权对应的管理
人报酬过低。根据《报酬规定》第 2 条,管理人报酬由人民法院在分段报酬
标准 30%的范围内浮动确定,该项规定排除了担保物管理工作报酬;根据《报
酬规定》第 13 条,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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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报酬数额由管理人与担保权
人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第 2 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
例不得超出第 2 条规定限制范围的 10%。实务中,债务人企业在进入破产程
序时,其有效资产几乎已全部设立物权担保,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在案件中
需要为抵押权人的利益付出大量劳动,承担长期维护债务人担保财产的职责
和风险,而最终获取的劳动报酬往往被压低,与实际履职的付出不相匹配。
建议:第一,设立破产基金池,改善目前无产可破的制度困境。可由人
民法院主导,积极推动建立破产管理人援助、互助基金。援助基金由政府财
政资金扶持,互助基金由会员单位缴纳。基金主要用于推动无产可破和其他
客观原因导致管理人无法获取合理报酬的案件结案。第二,完善报酬支付制
度,重视和保障管理人经济利益。除管理人有明显履职过错外,人民法院应
按法定计酬标准的 100%确定管理人报酬。为解决管理人报酬收取与管理人
前期投入的财力成本、时间成本和工作压力的不匹配性问题,引入管理人报
酬分期考核支付机制,确保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能根据案件进度及推进质量
及时获得应有报酬,为其勤勉尽责、认真完成工作提供物质保障。第三,适
当提升担保财产的管理人报酬比例上限。现目前,担保财产的管理人报酬设
置已经明显不符合我国破产案件实情。针对管理人为债务人所有财产所付出
的合理劳动,应本着同工同酬以及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担保权人承担管
理人为担保物付出的劳动成本和报酬,由此产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也应
由担保权人一并承担,且担保财产管理人报酬收取比例应与正常情况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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