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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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是否持续经营、重大未履行完毕合同的解
除或继续履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前的财产处置、担保物的有偿取回、
职工安置中的不稳定因素、重整或清算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等。
(三)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管理人”(预重整程序)
随着企业重整制度的广泛推进实施,很多企业发现重整制度在挽救企业
危困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程序复杂、耗时较长、社
会成本较高、对债务人具有的一些污名化影响等。出于脱困本能,同时也是
为规避这些问题,债务人企业遇到债务困境通常先采取庭外自行协商重组的
方式进行。庭外自行协商重组不经破产法律程序,完全由利害关系人通过自
愿协商达成协议,完成企业的重组与挽救。但在实践中,庭外自行协商重组
存在因债务人企业及其股东与外部债权人之间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不信任
和债权人之间彼此的利益冲突,缺乏清晰的法律规则及强制性措施保证,导
致庭外自行协商重组难以具体落实。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一种兼顾庭外
自行协商重组和司法重整的新型困境企业拯救模式在实践中发展起来,这就
是预重整模式。
1.预重整的法律环境
公司预重整制度,最早源自美国破产实践。按照联合国《破产立法指南》
的界定,预重整是指,受到影响的公司债权人在重整程序启动之前自愿重组
谈判中谈判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7]。具体地讲,是公司在进
入法院重整程序前先与债权人、重组方等利害关系人就债务清理、营业调整、
管理层变更等共同拟定重整方案,然后再将形成的重整方案带入由法院主导
的重整程序由法院审查。一旦法院批准重整方案,该方案就取得了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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