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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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企业破产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类型及实施框架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
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8年制定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
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第二条明确,注
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受人民法
院指定,担任管理人;2.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等相关专业服务;3.
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4.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
务;5.接受其他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1]从中不难看出,注册会计
师在破产领域的服务范围还是非常广泛的,委托关系涵盖各方利益主体,也
涵盖了企业破产全流程服务,可以是鉴证业务也可以是非鉴证业务。
具体到破产业务实践,自债务人企业治理层作出破产决策、相关当事人
提交破产申请、法院裁定破产受理,到债务人进入重整期执行重整计划或进
入破产清算等整个过程中,会计事务所可以利用专业优势提供的服务类型非
常丰富,具体包含管理人业务、非管理人业务两个方面,笔者根据多年破产
业务经验实践总结如下。
一、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管理人业务
(一)管理人相关概念
1.破产“管理人”身份
破产管理人,又称管理人,是破产案件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办理企业破
产重整(和解)或清算事务的临时性服务机构。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法院
的监督和指导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清查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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