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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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企业的财产,制定或协助破产企业制订重整计划并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或
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事宜。破产案件终结后,管理人解散。
2.破产管理人选任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
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2]。然而,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社会中介机构都具
有管理人资质,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被所在辖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
人民法院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
人。例如:重庆市高院及重庆市五中院分别编制了一级和二级管理人名册,
管理人的指定主要是通过在一级和二级管理人名册中采用随机摇号方式产
生。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采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相对疑难案件,采
用在重庆市高院一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除此,基于会计与
法律各自的专业优势和局限性,近年来实务中也越来越多的出现会计师与律
师联合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且预计会成为未来管理人业务组合常态,尤其是
重大、疑难的破产案件。对于管理人选拔中如何达到会计专业与法律专业的
合理平衡,部分地区法院还对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进行了明确规定。例
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履职办法(试行)》
第三条规定“〔联合履职〕除清算事务所外,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均
不单独履职,本院在指定律师事务所时,一并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联合管
理人”。
(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正式程序)
1.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执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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