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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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


               管理人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依法设立并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会计


               师事务所担任企业的破产管理人。随后,中注协在2008年1月就发布了《注

               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对注册会计师担任管


               理人给予具体的指导,将管理人业务确定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可见,


               中注协很早就关注到了注册会计师从事管理人业务的执业机会,这为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管理人业务奠定了重要基础。

                    2.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执业优势


                    会计师与律师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两大专业服务主体,由于专业方向


               性不同,一直以来都在各自擅长的领域执业并发挥作用,一般不直接发生竞


               争。但在破产相关业务领域,会计师与律师业务发生了竞合,两者都具备担

               任管理人的资格,由此在相关破产业务领域展开竞争。笔者作为会计师,从


               事破产审计相关业务多年,配合不同类型的管理人机构推进破产项目,看到


               的更多是律师事务所、清算机构在主导破产相关业务服务,但研究管理人工


               作内容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其实在破产相关领域拓展业务也具有专业优势和

               积极意义。


                    专业优势: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更多与会计专业胜任能力有关。从《企


               业法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管理人九大职责分析,管理人业务是一个需


               要会计师与律师专业技能的综合业务,其工作内容大概可分为程序性和实体

               性两个部分。其中程序性内容,如“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没有明显的专


               业要求,会计师、律师或非专业人员都可以处理;而对于接管企业财产、制


               作财务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管理事务等实体性工作具有明显的专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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