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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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宣告结束。很多预重整中,因各方当事人在企业进入法院重整程序


               前已经就企业经营和债务清理等问题形成了处理方案,随后的司法程序中法


               院主要是对方案进行合法性、公平性审查,这好比为债务人企业在进入法院

               前事先包裹好了一个重整程序,所以美国法律下预重整被形象地称作预先包


               裹式重整。


                    作为一种新型的危困企业拯救机制,其价值优势在于“通过非司法程序


               和司法程序的结合、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司法干预的结合,以较低的成本,较

               短的时间,实现债权人、债务企业、担保企业等各方价值利益的最大化,实


               现困境企业的自救,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双重价值目标”。该制度同样在我国


               经历了从实践到纸面,从地方到中央的过程。


                    2013年,浙江高院出台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

               开启了企业破产案件预登记,实际上是尝试预重整制度的开始。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


               下简称《破产会议纪要》),要求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


               在第22条规定“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

               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


               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8],这是


               对预重整探索成果的肯定,也为预重整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支持。


                    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十三部委联合发布

               的《加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研究建立预重整和庭外


               重组制度,实现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强


               化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9];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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