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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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成果集
安徽,H 公司及其子公司 J 公司享受当地政府的税收返还,根据 H 公司《投
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记载的内容:“以 2017 年-2019 年 H 公司缴纳
税收平均值 2300 万元为缴纳税收基数,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给予
2021-2025 年按照 H 公司超过税收基数部分区级经济贡献 70%的进行奖励。
区级经济贡献为生产产品及经营服务活动形成的经济贡献的 35%,经营利润
形成的经济贡献的 17.5%”和子公司 J 公司《项目投资协议》记载的内容:
“5 年内,完成税收超过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按在县内缴纳税收(增
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县级留成全额的 80%奖励,首年奖励
(2020 年)含“J 公司”2020 年及 2019 年度属期的全部税款;每一年度完
成税收超过 3000 万元以上的增量部分,超过 1000 万元的按上述税种的县级
留成部分的 90%奖励”,H 公司 2020 年实得相关奖励金额合计 820 万元。
评估人员通过核查发现,项目投资协议在收购前已经签订,收购时未来收益
预测已经涵盖以上政策补助,因此在对含商誉资产组未来收益预测时将以上
政策补助纳入资产组现金流范围。
(2)因并购方的影响而获取相应奖励或补贴,商誉减值测试时一般不
纳入收益预测范围。
但是,我们在实务中发现,奖励或补贴的取得原因有时候很难明确判断
和区分,这尤其体现在对并购方影响因素的确定上。更复杂的情况是,在无
法准确判断和区分奖励或补助取得原因时,如果将相关政策奖励或补助纳入
未来收益预测中,含商誉相关的资产组不发生减值,但若将相关政策或补助
不纳入未来收益预测中,含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则发生减值,此时评估师该如
何出具评估报告?笔者目前的看法倾向于将相关政策奖励或补助纳入未来
收益预测中,因为这部分政策奖励或补助确实是企业未来将得到的现金流入,
更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4.3.3 收益期的确定
收益期是指资产具有获利能力的期间。企业的收益期包括有限年期和永
续年期两种情况,对于大多数正常经营的企业,在没有信息证明其企业经营
有年限的限制时,均适用于永续经营假设,收益期限为无限期;对于生产经
营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无法维持永续经营的企业,其收益期限为有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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