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行业课题成果集(2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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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成果集
在公允价值评估实务中,对企业收益期的确定,通常应考虑法律法规的规定、
协议和章程的约定、企业主要资产的使用期限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
响。
4.3.4 折现率的确定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中的收益法采用税前折现率对
预测收益进行折现。一般情况下,企业收购评估时会采用税后折现率,除了
这个差异之外,商誉减值测试时计算折现率的思路,应与收购评估采用的折
现率计算思路保持一致。
计算折现率时,一般采用可比上市公司的收益数据作为参照,可比上市
公司的选取要有明确的标准,应与被收购企业所处行业相同、主营构成类似
且具有代表性。可比公司一经确定,在不同年度内尽量保持不变。但是在实
务中我们也发现,即使可比公司在连续几个年度内保持不变,随着时间推移,
市场利率、资金供求关系、通货膨胀等情况不断变化,可比公司的经营情况
也在变化,每年得出的折现率也是存在差异的。
4.4 被收购企业新增商誉的相关思考
商誉资产组对应的业务由资本、团队、渠道、模式等构成,企业的实际
经营是动态变化的,并购日和商誉减值测试报表日对应的商誉也会随之变化。
会计核算中初始确认的商誉一般是被收购企业原股东贡献的,对应的是被收
购企业存续业务在收购日状态下持续经营所能产生的超额收益。但企业并购
后收购方会对原有业务进行整合改善,这种整合改善往往体现为收购企业与
被收购企业资产和业务结合所产生的协同效应,由此提升盈利能力到更高水
平,形成被收购企业新的商誉。在这种情况下,收购方的投入也很难有清楚
的界限用以作为资产组范围划分的依据。由此出现了一个问题:我们在商誉
减值中得出的商誉减值或不减值的结论,其对象到底是原有商誉,还是原有
商誉与新商誉的集合体?假设说,种种迹象表现出原有商誉实际上是减值的,
但是新商誉的存在使我们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评估计算结果表明商誉(其实是
原有商誉与新商誉的集合体)不减值,我们应该怎么得出最合适的评估结
论?
由于无法区分新增商誉,同时基于会计核算的基本理论体系,我们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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